不只一次被問,「妳真的心意已決,要離婚了是嗎?」尤其是他這個星期來的『改變』,更讓人會有種「幸福鞋發威了」的感覺!然而,或許該先談談,離婚,對我而言,代表了什麼,才能回答為何我不再挽回這個婚姻了。他不辯白也不道歉那些他跟透過對我撒謊,好能夠與其他女子在外過夜、談情說愛的事實,就是對我們婚姻最大的背叛;他在我心碎哭泣時,冷眼袖手旁觀,就是對我們愛情宣判死刑;薪水不主動繳回貼補家用、反而主動倒貼其他女子,讓其他女子以「別再幫我出錢了,這樣對我們的關係不好」的理由來拒絕他的出資,就是對這個家庭的遺棄。那麼,我們婚姻關係繼續下去的理由在哪裡?為了孩子?對兩個孩子來說,爸媽間婚姻關係的存續,必要性是什麼呢?

我的離婚協議書裏,沒有要求他搬走的條款。那是我刻意刪除的。

對我而言,回顧我的初衷,離婚,代表的是「從身分證上的配偶欄除名」!
透過身分上的自由,來讓我們倆的精神自由。
離婚協議書的簽訂,還代表著取得經濟上的保障,確定他每個月都會拿錢回家幫忙養小孩。

從此,我們之間,不再有婚姻關係的束縛。

我與他的家人間,可以是朋友,可以聊天,可以由我自己的心意來決定要不要連絡,而不再需要考慮什麼家庭倫理尊卑孝順等等的道德約束,而要在一定的假日中,強迫自己一定要去做什麼。
他的爸媽,不再是我爸媽,而只是我小孩的爺爺奶奶。
他們家,不能再要求我做什麼,因為我與他們家之間的姻親關係結束了。

我與他,要不要住在一起,他要跟誰談戀愛、上床,都不再有任何強制力。
他想住在這裏,隨便!反正我房子夠大,可以容納多這麼一位房客跟我們母子三人同住,只要他照付租金、遵守我這位屋主開出的生活公約。因為身分關係的解除,我不再有立場對他跟任何人交往有意見。這樣一來,我的精神也獲得解脫。因為沒有約束他的身分,我不需要也沒必要對他與任何人之間的交往行為有感覺。我也可以自由地面對其他異性,而不再有任何自我約束的必要。

離婚,不會也不能改變他是兩個孩子的爸爸的事實。

因為離婚,兩個孩子的監護權歸我,所以,孩子的爸,願意繼續住在這裏,在付過贍養費後還願意幫忙照顧孩子,那是他對我的恩惠,減輕我的負擔。若要說以工代賑,與房租水電相抵,那都是可以談的。

他要離開,那也是他的決定。至少,我們一家三口可以不用再面對無心的他。

因為簽了離婚協議書,要求他每月固定匯一定款項支付孩子們的養育費用,我不用再擔心我們家何時會斷炊,不用再跟他伸手要錢還要不到。(搞不清楚他的薪資都到哪去了?)孩子的經濟獲得保障,媽媽精神解脫,不用再看爸爸的臉色。如果爸爸太誇張,媽媽馬上出面,因為這個家,將來改成媽媽說了算數!下回,看老爸還敢不敢用腳踹兒子!

兩個人不再是夫妻,不代表他不能愛上我,我不能愛上他!

如果相愛,想要相守,那都是兩個無配偶的人可以有的法律與精神上的自由。
如果他愛我、我不愛他,或是我愛他、他不愛我,兩個人都對對方無約束力。
恢復自由身,彼此間的關係是自由的。
也許,將來還能不再有理由惡言相向,反而可以微笑相對。

兩個孩子都已經是婚生子女了,身分證上也確定親子關係了,對孩子來說,爸媽間有沒有法律上的婚姻關係繼續著,意義是什麼?差別又在哪裡?誰說家裡一定要有婚姻關係的存在?

那麼,誰可以告訴我,不離婚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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