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自由時報有一則新聞,標題是:『醫師帶護士出遊 判賠妻15萬』!全文如下:
跟我的狀況一樣,沒有抓姦,沒有通姦證據,就提起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共處一室 不正當交往

花蓮市某執業醫師被妻子提起民事訴訟,控訴他與護士有通姦等秘密交往涉嫌侵權,求償1000萬元。法官查無通姦事實,但認定醫師多次和護士出國同行、共處一室是「不正當交往行為」,判處被告醫師與護士應連帶給付15萬元賠償金給原告醫師娘。

提告的醫師娘在民事訴訟中主張與他有婚姻關係的被告醫師,雇用一女子為診所的兼職護士,但兩人同進同出,給外界「兩人是夫妻」的錯誤觀感,逼得她有家歸不得,婚姻瀕於破碎。

醫師娘指稱,被告醫師甚至在94年9月、95年2月、7月3次出國都偕同兼職護士,反而不偕同有婚姻關係的她,在國外,被告醫師與兼職護士甚至共處一室,顯逾越男女分際。醫師娘控告醫師老公「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與兼職護士有通姦等秘密交往,不法侵害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主張被告醫師應給付1000萬元損害賠償。

被告醫師與兼職護士強調,3次出國都事出有因,並無通姦行為,如果要出國通姦,也不會偕同14歲兒子同行。

一方不誠實 破壞幸福

法官傳喚被告醫師的兒子作證,供詞顯示兩人的確有同處一室,但未發覺有通姦行為。然而,法官卻引用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認定為確保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配偶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即是違反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權益。

花蓮縣律師公會理事長曾泰源表示,這個判決值得玩味,雖有引用判例,上訴後也可能有改判空間,然而道德標準顯然提高很多。他打趣說,全天下婚姻狀態中男女都得注意,千萬別與無婚姻關係的異性走太近,否則就有被認定「不正當交往」的可能。

~~~~最後一段,真是這篇新聞的敗筆!什麼叫做別走太近?醫師跟護士兩,之所以被認定「不正當交往」,是因為他們兩「同處一室」!
沒事,幹麻要睡再同一間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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