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律師來找我,說法院來函要求提供他們兩社團之地址及代表人。

其實,從一開始,我就一直把這場官司當做是我個人與IP之間的事情。就連周旋在我們倆之間的那個罪魁禍首,我都不想把他牽扯進來了,更何況是他們兩所參加的那個社團!
可是,法官這樣頻頻來函要求提供有關於該社團以及社長的詳細資料,甚至打算將社長當成相關證人,傳喚出庭作證,真的完全超出我原先的預期!
再次跟律師提,請他盡量想辦法,別把社團以及教練扯進這件訴訟中。很快地,得到律師這樣的回答:

我也無意將他們扯入本件訴訟中,但是打官司是講求證據的,不是僅憑當事人之陳述即可,且證人之證詞原則上也要親自到場陳述其所見所聞,而非僅是出具書面聲明即可。不過,法院還是會遵照當事人之意思,決定是否要傳喚證人。但是我還是老話一句,既然要告對方,當然就是要盡量蒐集更多對己之有利證據。

我也知道律師說的是對的!站在為我官司勝訴著想上,他是對的!但是,真的好兩難!要不是他們倆是假借社團活動的名義,製造孤男寡女共處一室過兩夜的事證,讓我以這個事證提起訴訟,這整件事情,真的可以不用扯到社團。
他們兩做的醜事,要我去硬著頭皮求人幫忙制裁他們兩?我真覺得我是在拿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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