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
所以我對那人提起訴訟

現在覺得那兩人有病,有神經病
再跟神經病講道理,就是我有病

所以,我來當小孬孬,別爭氣了吧?
因為肯定被告肯定找不出證人來,所以問我律師:
是否我就這樣撐下去,不撤回告訴,等被告來找我和解會比較好? 
因為法官有要求他在12/17前提出證人名單,他到12/17都提不出來,是否就會慌張地找我和解?

我律師回:

如果依照法官當日講法,法官認為縱使最後你能證明兩人共處一室過夜,尚無法到達侵權之程度,且此事與你會離婚之因果關係於證明上還有問題,所以我認為縱使被告找不出證人出來,他也不會和你和解。

那麼,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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