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民事訴訟案中,我是原告、她是被告、他是訴外關係人。其實,還有個更倒楣的訴外關係人,就是被他們兩拿來當幌子的潛水社團。從我發現他們倆的異常交往、到提起訴訟,進而最後申請撤銷訴訟,他們社長都被"牽連"進來。也因為他們兩的胡搞瞎搞,讓社長對於該社團的營運,有"改變型態"的想法與行動。

想將這篇文章發表在他們的潛水網站上,回覆他們社長的"心情宣言"。但是,一來好像這樣是否有涉及公然侮辱的嫌疑;二來,總覺得這樣似乎又要"干擾"到真正徹底無辜的訴外關係人──潛水社團;更重要的是,只是更突顯出我有多麼的小心眼跟得理不饒人吧?所以,還是留在這裏,自己看著爽就好。

我是XX的前妻,因為我們已經登記離婚了!

從2006年夏天,我開始發現XX與OO有異乎尋常的往來起,到2007年我拿到一些"精神外遇"的證據,進而與XX談判離婚。其間,曾經試圖找OO談過,但都被她"悍然"拒絕了!

其實,我只是想要個解釋。OO這樣當著我的面總是"親熱"地喊著學姐,背著我卻是跟我丈夫眉來眼去的,妳怎能對我還無歉意?怎能對我兩個稚子毫無羞愧之心?然而,她總是說她是被無辜受累,要我別"騷擾"工作繁忙的她。轉過身去,卻又寫mail給我丈夫,曖昧MSN與簡訊不斷,並跟我丈夫在她的租屋處相擁看電視?!

因此,在她33歲生日的那天,我委託律師,正式對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因為,她的行為,真的跟我前夫聯手對我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了!在訴狀上,我提出兩項證據。一項就是她們兩在2006/11/13&14,貴社團到綠島潛水時,當眾孤男寡女共睡一室。內容是教練在社團網頁上發的公告,以及事後在我請求下所寫的聲明書。因此,很抱歉,教練就這樣,一直被我拖進這件私人訴訟中。

在訴訟的過程中,OO如此答辯著:

兩人並未單獨出遊,均係與社團共同活動始有接觸,惟並未有原告所謂曖昧言語對話、肢體親密接觸等情事,至於原告所謂外出過夜云云,亦係兩人與社團活動,並未有兩人獨自外出過夜等情,是被告坦蕩....

原告陳述內容不實,被告無辜受訟,實屬真正受害者...

關於被告所提綠島乙事,實情是被告當天不斷催促其他團員搬到被告與訴外關係人共宿的房間。然所有團員均嫌搬移行李麻煩,而拒絕被告之要求,導致被告被迫與訴外關係人共宿兩夜....

有關該社團所發之公告,已嚴重影響到被告名譽。被告正研擬要對該社團提起訴訟....

老實說,要我看著這些讓人作嘔的屁話,真的很痛苦!這只是一件小小的民事訴訟而已,OO要是真的坦蕩,就自己上法庭來答辯,不用花上五萬塊請一個鼻子過敏猛擤鼻涕還被法官制止不得發言的律師幫忙寫那滿紙屁話的答辯狀。因為發現這場訴訟,無法達到我要的目的──獲得解釋與道歉,我只看到更多強辯!所以,我撤回告訴了!我不想在這個敢做不敢當的孬種身上浪費時間了!

所以,OO,妳要真的坦蕩、真的是受害者,有種妳就別同意我撤回訴訟的申請!讓這個官司打到完,看看你有多無辜、多清白!反正,對你來說,如果你真清白,自然法官會判我敗訴!官司繼續打到完,妳也不用再多花半毛錢給那個只能幫你出庭擤鼻涕的律師!

同意我撤回,就代表妳沒自信贏得訴訟!那麼,請妳面對妳做過的醜事,好好地對我說聲:「學姊,我錯了,對不起!我再也不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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