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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活在這片天地,所以胡思亂想著。 思緒如天馬行空,所以不斷書寫著。

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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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 30 週三 200811:45
  • 我的訴訟運真的不好啦!

自由之前,在我那篇侵權與否的認定裏說過了,朋友轉了一篇新聞給我,還加註一句:你命不好,遇到爛法官。這種民事賠償訴訟,本來就是由法官自由心證。今天,又來一篇新聞,那位朋友還加註:你真的碰到爛法官啦 「家長」街上十指緊扣 兒子老師「視」破劈腿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730/78/5n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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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我在~起訴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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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20 週四 200811:44
  • 侵權與否的認定

今天,朋友轉了一篇新聞給我,還加註一句:你命不好,遇到爛法官。也是啦,當初我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不也說了,這種民事賠償訴訟,本來就是由法官自由心證。想提告,管你有沒有證據都可以提起訴訟。 親親抱抱也不行 婚外情判賠60萬
中國時報    A16/社會新聞           2008/03/18
【王己由/台北報導】
  周姓男子因與妻子感情不睦,和同病相憐的王姓女上司交往。雖然二人未被發現有性關係,但法官認為婚外情不一定要有通姦行為,只要有牽手、摟抱、親吻等親暱行為,就是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的誠實義務,判決周、王二人,應連帶賠償周妻新台幣六十萬元。
  判決理由指出,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這是確保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條件;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就是違反婚姻關係的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第三者與不誠實的配偶,就是侵權行為人。
  婚外情是指有配偶者,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友誼的關係,即一般俗稱的外遇;婚外情不以通姦為必要,依社會的通念,配偶的一方,與異性第三人一起出遊,而有牽手、摟抱、親吻等親暱行為,已屬不誠實行為,並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的誠實義務。
  從事保險業的周姓男子,是在八十一年和同樣從事保險工作的朱姓女子結婚,惟二人婚後摩擦不斷。周認為妻子未克盡孝道,不但婆婆生病不照顧,即便他生病,妻子也未重視,夫妻間的關係,愈形疏遠。
  周某兩年前參加公司的登山社,卻因此和王姓女上司互動頻繁,因王女婚姻生活也相當不順遂,二人同病相憐,轉而發展出辦公室戀情。
  朱女去年初,發現丈夫經常深夜才回家,甚至夜不歸營,經她追查後,發現丈夫和王女有婚外情,就狀告二人涉嫌通姦妨害家庭。
  檢察官偵查後,因為未查獲周、王二人有發生性行為的通姦證據,就處分二人不起訴。朱女不甘心,另提出民事訴訟求償百萬。
  台北地院民庭審理後,法官認為,周、王二人雖沒有性行為,但有牽手、摟抱、親吻等親暱行為,周的行為已屬不誠實行為,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的誠實義務,周、王二人的婚外情,顯然對朱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連帶賠償六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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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我在~起訴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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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8 週二 200718:33
  • 因為我不是一座山

之前,Karen轉了那篇『大風無法撼動一座山』的文章勉勵我,別因"別人"的行為,懷疑我自己。然而,我不是一座山,可能連座小丘陵都不是。

就像最近這幾天,看到新聞中那位自認自己很Men的某教育部官員發表的『很娘』、『他媽後面加個的』、『小孬孬』等言論時、看到一堆民意代表還致贈匾額給那位『莊孝維』,很難不隨之起舞,看到噁心到直想跳腳!很難不開口「造口業」,破口大罵爛人!所以,我只能關上電視──我總能不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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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我在~起訴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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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3 週四 200712:41
  • 我來當小孬孬吧?

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
所以我對那人提起訴訟
現在覺得那兩人有病,有神經病
再跟神經病講道理,就是我有病
所以,我來當小孬孬,別爭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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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我在~起訴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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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月 10 週一 200721:47
  • 繼續?就此收手?

第二次開庭,因為「程序」問題,證人白跑一趟了。直接先說結論:我這個官司,從第一次開庭無證人,應該輸定的狀況,因為有關鍵證人願意出庭作證他們兩有共度兩夜,而提升勝算,但勝算仍未過半!在今天開庭的過程中,法官依然一直在勸我撤回告訴。最關鍵的地方在於,他要求我證明我的婚姻破裂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關係。換成白話文來說,離婚是我跟前夫兩個人都同意才會發生的行為。如果被告沒有跟我前夫勾搭在一起,我不會提出離婚。但是,我前夫何以同意離婚?我必須證明,我的婚姻破滅,我的前夫之所以要跟我離婚,都是因為被告的行為。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法官說:「那你如何提起訴訟?這個訴訟就根本不能成立了嘛!」舉例來說,如果前夫出庭,說他之所以同意離婚,是因為他早就看我不順眼。既然我要離婚,他就順勢同意。那麼,這樣的證詞就會直接推翻我這場訴訟──因為我的婚姻權受損,與被告的行為無關!再者,這回法官堅持,下次開庭,我前夫跟被告,都務必親自出庭!她有問題要他們兩人親自回答!於是,我又要陷入是否撤回告訴的長考了!想想,當初提起訴訟,不也是要個答案,想逼他們兩出來跟我對質!更何況,法官只要求他們兩出庭,沒要求我!
我要是真的無法忍受被告的「放屁」,就當個『小孬孬』,躲在公司裡別出庭就好!只是,這樣就苦了那個看到哪兩個爛人就會一肚子火的證人!他得一下子見到兩個爛人耶! 法官在一開庭就先針對「程序」問題質問我們為何帶證人來。由於前一次開庭,法官是要求我們必須在11月底前決定是否繼續告訴,以及將傳喚哪些證人。我律師確實在11/29掛號寄出要傳喚證人,但是法官說他看到的資料是12/3才由法院收發簽收,12/4才轉到他手上,所以他無法及時發出傳喚出庭通知。當庭詢問被告律師,是否同意今天證人作證,被告律師拒絕,法官便請證人先行離席。之後,開始「正式」審理本案。法官首先先問被告律師對於我所提出的兩個證據的答辯。對於MSN紀錄,被告還是全盤否認!否認她有跟我前夫通過MSN,否認紀錄內的對話人是她,更否認她曾經與我前夫在社團活動之外單獨會面過!至於被告對於證人的聲明書:證明他們兩曾經孤男寡女過夜的事情,被告律師的回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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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我在~起訴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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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2 週四 200717:54
  • 第一次開庭

結果,他與她都沒出庭!原告、原告委託律師以及被告委託律師出庭而已。
而我這一庭,從頭到尾就我跟法官對話了超過40分鐘,被告委託律師只"答辯"了不超過10句就被法官中斷。照我律師的說法,這庭,是他第一次見到這種狀況!不像開庭,倒像是法官在對我進行心理輔導。 法官說了好多好多,在跟她對話的過程中,我還差點淚灑法庭!以下對話是憑印象記錄下來的,或許有些順序錯誤。所以這篇文章會三不五時回來修改或是增加。
法官先從我為何要提起訴訟開始問起,然後勸我撤回告訴:妳跟妳丈夫已經離婚了嗎?那麼,妳有女兒要照顧,為什麼還要花時間打這場官司?因為你沒有抓姦在床,用這個MSN的對話紀錄,以及他們社團教練的聲明書來證明他們有單獨過夜的情況,尤其是教練不願意出庭,只出具這樣的聲明書,站在法律的觀點上,這樣的書面證據是不能被認定的。其實要用MSN紀錄說被告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證據力實在薄弱。
人生的事情本來就是有好有壞,當我們遇到好事的時候,不要得意;遇到壞事的時候,也不要難過。其實,我們真的不能阻止蒼蠅來繞著水蜜桃轉。外面的誘惑那麼多,妳只能顧好妳丈夫,讓他沒機會遇到蒼蠅(我反駁說:那我總可以噴殺蟲劑吧?)。要是法律容許的話,妳也要想想,會不會殺蟲劑導致水蜜桃中毒無法食用,兩敗俱傷。再者,妳這樣放不下,將來如何有新的幸福?老實說,看你現在的樣子,走出去,說你生過小孩嫁過人,人家還不見得相信。(這會不會稱讚我稱讚得太過火?)妳這麼年輕,有大好的機會,恢復單身後,可以找到更幸福的人生,不需要把時間跟心力花在這些過去的傷痛。妳跟妳先生這麼多年的相處下來,一定有好的也有壞的。把壞事忘掉,記住好的部份,妳才能繼續往前走。
你想透過這場訴訟,讓被告出來跟你把事情說清楚,或者是讓被告獲得教訓。可是,妳也看到了,被告就委託律師出庭,他不會出來跟你把話講清楚的,更不會跟妳道歉求妳原諒。至於讓被告得到教訓,妳有想過你的證據力不足,如果結果是敗訴,妳有辦法面對敗訴的結果嗎?
公序良俗的解釋,是要經過相當的斟酌的。門要是開的太大,那我們以後就很容易動輒得咎。我要是跟我已婚的男同事說句:「你今天好帥喔!」可能就要被告妨礙家庭;門要是開得太小,那也很糟糕。隨便做什麼事情,都會變成「只要我喜歡,沒什麼不可以!」
你要想想,法庭上的兩造之間是場攻防戰。現在只有妳提出攻勢,被告都還沒開始有動作。到時候,他為了保護自己,那個攻勢會是排山倒海而來的。與其把你的心思跟時間花在這上面,為什麼不考慮就此罷手,將時間跟心力全部花在你自己跟你孩子身上? (被告委託的律師因為鼻子過敏,一直在擤鼻涕。這時,她跟法官申請離席去擤鼻涕!)
妳知道嗎,妳提出來的最主要的證據是那個MSN紀錄。其實,我真的很擔心妳。 (我反問:您是指我可能會被反告妨害秘密罪嗎?法官笑而不答。) 妳有沒有想過,現在不罷手,會不會後面又扯出更多場官司。然後,妳會一直走不出來,一直要跟被告那些不當行為糾纏下去。 (關於這點,我律師建議我不用太擔心。因為現在被告的答辯策略是一概否認。她否認我所提供的MSN紀錄對話者不是她,更否認她跟前夫除了社團活動之外有接觸!所以,她無法告我妨礙秘密。要告我妨礙秘密,就要先承認那是她的對話紀錄!)
我們人生在世,沒有辦法確保我們會遇到什麼樣的人。從你剛剛提到說,教練證明他們兩個共處一室過夜的那次,是你開車載他們兩去搭火車上路的。而被告在下車的時候,竟然對你連句謝謝都沒有。那就很明白了嘛!她就是個沒有教養的好人。說她好人,那是因為她沒有作姦犯科。可是她的行為,會造成對其他人的傷害,那是她沒有教養。我們只能做到離這種沒教養的人遠一點,還有把我們自己的孩子教好,別讓孩子沒教養!跟這種沒教養的人,沒有什麼好計較的。(被告律師早已回座,所以這整段話,她都有聽到。真希望被告律師回去以後,可以將這段轉述給"沒教養的好人"被告聽!)
其實,教練真的已經幫你很多忙了。他已經做了所有他能幫的忙,還幫你將他們倆個人逐出社團,讓他們無法再以社團活動當藉口。既然人家不願意出庭,妳要繼續這場官司,就要去拜託人家,勉強人家做他不願意做的事情。這樣,妳願意嗎?
當下,我思緒真的很亂。所以,我律師幫我跟法官說,我需要時間回去再想想。法官反問被告律師意見時,被告律師就開始說被告坦蕩蕩,沒有跟前夫有過任何社團活動以外的接觸....講不到10句吧,法官就直接打斷,回頭說:「那我們就先決定改期開庭。12/10兩造律師都可以出庭嗎?那就定12/10。如果原告還想再傳喚哪位證人出庭,或是要補充什麼證據的,請在11/30前完成。否則,就直接12/10終結辯論。」
就這樣撤回告訴,我會甘願嗎?還是,讓整個訴訟走到完,結果是敗訴,我會比較甘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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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20 週二 200716:01
  • 誰必須出庭?

這場官司有三個角色:原告、被告,以及證人。原告有委託律師當訴訟代理人,所以開庭可以不用出席!
被告,不知道有沒有委託律師當訴訟代理人。但是,就算沒有,他也可以不用出席。按照規定 (訴訟事件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為判決) ,就是有出席的原告律師怎麼說,就怎麼判!
至於證人,通知書上是這麼說的: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因為,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 民事訴訟法302條:「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
* 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 仍不到場者,得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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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4 週三 200714:33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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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3 週二 200709:59
  • 訴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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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月 10 週六 200712:39
  • 給了!

我終於將開庭通知書交給他了!我在這樣的時間點,將開庭通知書寄給他,是不是顯得心機很重?

我在確定他再度不參加我公司的年度活動,我又將要一個人帶兩個稚子去遊樂區後,選擇週六凌晨0:40,,這個確定他已經離開辦公室了且應該要到下週一才會開mail box看到這封信的時間,將通知書用e-mail的方式寄到他公司mail address!
內容,也是再三斟酌過,而且修改了三次以上,才如此定稿: 不管有多難以啟齒,還是得說
針對我對白小姐提告的訴訟,法官決定傳喚你當證人,附件是法院寄給你的開庭通知書,請查收。
抱歉,我放在手上這麼久才給你,是因為我先花了一段時日跟我律師連絡,確認是審理法官指定你當證人出席。也花了更長的一段時間,請律師跟法官斡旋可否取消傳喚你作證,確定無法取消法官的判斷與要求。
如果因此造成你有任何不舒服,很抱歉!
請諒解這不得不。
隨便他怎麼想了!終究,我必須將他那段對我而言不堪的過去與現在進行式,徹底做個了斷!
祝我明天玩得開心,月底開庭一切順利!
後記:公司mail server竟然當了!所以,還是等到11/12上班日才從公司mail帳號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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