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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官司有三個角色:原告、被告,以及證人。原告有委託律師當訴訟代理人,所以開庭可以不用出席!
被告,不知道有沒有委託律師當訴訟代理人。但是,就算沒有,他也可以不用出席。按照規定 (訴訟事件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為判決) ,就是有出席的原告律師怎麼說,就怎麼判!
至於證人,通知書上是這麼說的: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因為,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 民事訴訟法302條:「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
* 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 仍不到場者,得以拘提

結論就是,我可以不用出庭、被告也可以不用出庭,只有證人他非出庭不可!
這是什麼法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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