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努力地將Karen送來的『良性離婚』、『快樂離婚』都看到完了,也一直期望我們倆可以有個良性離婚。但是,良性離婚需要建立在兩造雙方都願意以小孩的福祉為第一考量,才有可能發生。也就是說,從機率的角度來看,離婚可以良性,只有1/4的機率。只要一方無法以小孩的福祉為第一考量,就無法『良性離婚』、『快樂離婚』!不管我有多一廂情願,沒有他的『配合』,這就永遠是個空想。其實,這幾天的『平靜』,其實有著不斷的小爭執。只是,我一直奢望著能好聚好散,不要有任何醜陋發生。但是,兩版離婚協議書都給他看了。不管是監護權歸我,需要他付月費給我養孩子也好;或是監護權歸他,由我付月費給他養孩子,外加保母契約負責幫他接小孩回家照顧,他都不回應!越來越覺得,說穿了,就是錢談不攏!請他回價,他連開口都不"屑"!還可以回說,我開的價沒誠意,讓他不想跟這種沒誠意的人回價!
今天早上,兩個孩子起床後,在床邊玩著。突然,兒子從床下拿出一樣東西嚷著:「媽媽,這是什麼?」那是隻錄音筆!他馬上伸手從中攔截,而我也當然立即開搶。搶的過程中,按到放音鍵,證實他真的有對我錄音蒐證!當下,我抓狂不已!
你做了這麼多下流的事情,背叛我們的婚姻,導致我們的婚姻必須結束。我都不找徵信社、不對你錄音蒐證,你還有臉對我蒐證?你什麼時候變成這樣一個死要錢的人了?離婚協議書不肯簽字,不是為了孩子監護權,而是卡在錢上?你蒐證幹麼?想少付點錢給孩子,好能多貼點錢給那個死要錢的醜八怪?你還有沒有良心?你還記不記得你是個父親?即使在談離婚了,我還是努力維繫著這個家。不撵你出去、幫你把家裡打理的好好的。所有你穿過的衣服,都會自動變乾淨且整整齊齊地躺在衣櫃裡給你每天換穿!然後呢,你真的是良人變狼狗了嗎?我努力想要好好離婚,還特意將其他離婚協議書當中一定會有的『要求對方搬出去』的條款刪除,好讓孩子們還可以每天看到爸爸。你呢?你只想要少給點錢?你有想過要為兩個孩子著想什麼?你以為我為什麼這麼堅持要拿錢?八年前我們倆買下這個房子的時候,你名下財產連5萬元都不到!八年的時間,你名下財產累積到超過1千萬,是怎麼來的?是我們這些年來省吃儉用累積下來,將來要給這兩個孩子用的錢,要給我們兩養老用的錢。不是要給你在外面倒貼醜八怪用的!我還留了六百萬給你倒貼那個醜八怪,你們兩還嫌不足?不願給孩子們比給你們兩個爛人更多錢!你到底還是不是他們的父親?你哪裡夠格當他們倆的父親?
罵著搶著,就變成了夫妻互毆。我是雙手多處瘀傷,但是他身上的傷口比我還嚴重。真要上醫院驗傷,應該他比較有利吧?就看他是否是個為了錢,可以不顧尊嚴到去跟人承認他被老婆家暴了的孬種吧!反正,這樣搞下來,我對他也徹底死心了。這樣,還能稱為人嗎?自己做錯事了,完全沒有任何懺悔或是對不起人家的想法。甚至在面對離婚這件事情上,完全忘了自己身為父親的責任,只是一味地"守財"。過去我的種種為他留餘地,現在看來都是處處為自己造絕路。
覺得自己真的天真到無可救藥了!在這件事情爆發時,我還癡心妄想我們三人之間,可以像瓊瑤筆下主角一樣,他在婚後才無奈地發現自己的真愛、她在他已婚後才遇見了他;然後,我這完美的老婆,因為深愛著他,所以引退以成全他的愛情!而他們兩,也感謝著我的成全。然而,實際上的每一天,都在為著自己的醜陋而哭泣著。為什麼一定要變得醜陋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為什麼我要配合他們的無恥,讓自己變得這麼面目可憎?就算知道這些都是不得不,可是我真的不想要自己這麼醜陋!
他帶著本來我放在門口準備扔掉的他的潛水設備與書籍,還有剛剛不想幫他收進衣櫃準備拿去舊衣回收中心的剛晾好的衣服「離家出走」了。也跟警衛確認過他離家出走的畫面都被監視器錄了下來,可以轉錄出來。剛剛,孩子心疼爸爸要搬到沒有媽媽幫忙洗衣服的地方,想跟他說說話,他一直拒接電話。忍著手痛,打完這篇文章。等等,Karen來幫我顧著這兩個孩子後,就要去醫院驗傷,以留下更多有利於我的證據了。問我心情如何?哀莫大於心死吧!所以,早已不激動了。剩下的就是很醜陋地公事公辦的無奈了。
後來,他終於願意接電話了。讓他跟兩個孩子說過話以後,我還很「好心」地告知他的法律權益。他已經在監視器上留下搬出去的證據了,感謝他自己挖洞跳進去,讓我的離婚之路更順遂了。至於要不要因此又「搬」回來,隨便他了。反正,他不搬回來,對我也好。他要搬回來,早上有人送孩子出門,對我也好。橫豎,正如我之前跟Karen說的,二三月份是最糟的時期。現在,無論發生什麼,都比那時好。
今天早上,兩個孩子起床後,在床邊玩著。突然,兒子從床下拿出一樣東西嚷著:「媽媽,這是什麼?」那是隻錄音筆!他馬上伸手從中攔截,而我也當然立即開搶。搶的過程中,按到放音鍵,證實他真的有對我錄音蒐證!當下,我抓狂不已!
你做了這麼多下流的事情,背叛我們的婚姻,導致我們的婚姻必須結束。我都不找徵信社、不對你錄音蒐證,你還有臉對我蒐證?你什麼時候變成這樣一個死要錢的人了?離婚協議書不肯簽字,不是為了孩子監護權,而是卡在錢上?你蒐證幹麼?想少付點錢給孩子,好能多貼點錢給那個死要錢的醜八怪?你還有沒有良心?你還記不記得你是個父親?即使在談離婚了,我還是努力維繫著這個家。不撵你出去、幫你把家裡打理的好好的。所有你穿過的衣服,都會自動變乾淨且整整齊齊地躺在衣櫃裡給你每天換穿!然後呢,你真的是良人變狼狗了嗎?我努力想要好好離婚,還特意將其他離婚協議書當中一定會有的『要求對方搬出去』的條款刪除,好讓孩子們還可以每天看到爸爸。你呢?你只想要少給點錢?你有想過要為兩個孩子著想什麼?你以為我為什麼這麼堅持要拿錢?八年前我們倆買下這個房子的時候,你名下財產連5萬元都不到!八年的時間,你名下財產累積到超過1千萬,是怎麼來的?是我們這些年來省吃儉用累積下來,將來要給這兩個孩子用的錢,要給我們兩養老用的錢。不是要給你在外面倒貼醜八怪用的!我還留了六百萬給你倒貼那個醜八怪,你們兩還嫌不足?不願給孩子們比給你們兩個爛人更多錢!你到底還是不是他們的父親?你哪裡夠格當他們倆的父親?
罵著搶著,就變成了夫妻互毆。我是雙手多處瘀傷,但是他身上的傷口比我還嚴重。真要上醫院驗傷,應該他比較有利吧?就看他是否是個為了錢,可以不顧尊嚴到去跟人承認他被老婆家暴了的孬種吧!反正,這樣搞下來,我對他也徹底死心了。這樣,還能稱為人嗎?自己做錯事了,完全沒有任何懺悔或是對不起人家的想法。甚至在面對離婚這件事情上,完全忘了自己身為父親的責任,只是一味地"守財"。過去我的種種為他留餘地,現在看來都是處處為自己造絕路。
覺得自己真的天真到無可救藥了!在這件事情爆發時,我還癡心妄想我們三人之間,可以像瓊瑤筆下主角一樣,他在婚後才無奈地發現自己的真愛、她在他已婚後才遇見了他;然後,我這完美的老婆,因為深愛著他,所以引退以成全他的愛情!而他們兩,也感謝著我的成全。然而,實際上的每一天,都在為著自己的醜陋而哭泣著。為什麼一定要變得醜陋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不受損?為什麼我要配合他們的無恥,讓自己變得這麼面目可憎?就算知道這些都是不得不,可是我真的不想要自己這麼醜陋!
他帶著本來我放在門口準備扔掉的他的潛水設備與書籍,還有剛剛不想幫他收進衣櫃準備拿去舊衣回收中心的剛晾好的衣服「離家出走」了。也跟警衛確認過他離家出走的畫面都被監視器錄了下來,可以轉錄出來。剛剛,孩子心疼爸爸要搬到沒有媽媽幫忙洗衣服的地方,想跟他說說話,他一直拒接電話。忍著手痛,打完這篇文章。等等,Karen來幫我顧著這兩個孩子後,就要去醫院驗傷,以留下更多有利於我的證據了。問我心情如何?哀莫大於心死吧!所以,早已不激動了。剩下的就是很醜陋地公事公辦的無奈了。
後來,他終於願意接電話了。讓他跟兩個孩子說過話以後,我還很「好心」地告知他的法律權益。他已經在監視器上留下搬出去的證據了,感謝他自己挖洞跳進去,讓我的離婚之路更順遂了。至於要不要因此又「搬」回來,隨便他了。反正,他不搬回來,對我也好。他要搬回來,早上有人送孩子出門,對我也好。橫豎,正如我之前跟Karen說的,二三月份是最糟的時期。現在,無論發生什麼,都比那時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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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說自己醜陋 你是在防守 為了你跟妳的孩子防守 不要再這樣說自己
真要說醜陋也是反射出他的樣子
你只是在對他作回應
靜下心來 把該作的事 列出來
不要讓他影響你 不要聽那些雜音
你要當個堅強的媽媽 冷靜美麗的女人
原來他那離開5個多小時去辦事,談得都是如何蒐證,如何付少點錢...妳儘早離了對妳比較好,再拖下去對你只有害無益.
外遇不回家的老公,若電話手機都找不到人,48小時就可以報案~~~「失蹤」,他八成去躲起來了,那更該報,不負責任! 這樣可以請他履行同居義務或告他遺棄,若想離婚這也是證據之一,大不了找到再銷案。
報失蹤的話,若他被找到,他會丟臉死,因為會被帶到警局作筆錄,想想看,如果當時他正和他外遇的對象在餐廳很快樂的用餐,被警察抓到送警局,那表情一定很好笑吧。你如果決定要和他離婚的話,就去報失蹤就好,若過三個月後,你可以告他遺棄及不負家庭的責任,訴請離婚並爭取小孩的監護權,要求每個月要給你一筆小孩的教養費。
好像(諮詢一下法律顧問看看?)~~~ 如果、電話手機找得到人,但是對方堅持不告知去處,也可以報案遭綁架 或 遭脅持,只要妳確實不知道他的去處,就不是謊報!
還有(諮詢一下法律顧問看看?)~~~ 若開車出去,不知去向,好像也可以報「汽車失竊」!
如何申請失蹤、行方不明人口報案與撤銷查尋?
1.承辦單位:戶籍地或發生地警察局、分局、分駐(派出)所,派出所值班或警勤區佐警受理
2.被查尋人之家(親)屬持相關證件,向警察所、分駐(派出)所報案(撤銷),經受理後,即電報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輸入電腦建檔全面查尋(撤銷)
3.繳驗證件:
(1)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查尋人身分基本資料之證件
(如國民身分證、駕照、學生證………等)
(2)繳交被查尋人最近相片兩張。
(3)辦理撤銷查尋免繳證件與照片。
4.核辦天數:隨到隨辦。
5.報案時配合事項
(1)報案時請儘量提供失蹤人相片,增加協尋效果。
(2)報案人請儘量提供失蹤人交往或可能去向等資料,俾利瞭解掌握查尋契機及循線查尋
6.索取報案三聯單「收執證明聯」
7.受理報案後3日內警勤區佐警將前往貴府訪視,爾後查(協)尋期間並定期期與家屬保持聯繫(每3個月1次),如有最新資料或可能去向,並隨時與派出所聯絡。
8.內政部警政署失蹤人口、身分不明系統查尋網址: http://db.npa.gov.tw/webasp/nk/nk1.asp,報案人、家屬可隨時上網瀏覽是否已尋獲
在日本離婚有公證好處多,台灣也是如此
“孩子還是小學生,到他成人為止,你每月要支付5萬日元的撫養費。”很多華人妻子在離婚時都會與日本丈夫有這樣的約定,可是,在以後十幾年漫長的歲月裡,已離婚的日本丈夫是否會遵守約定,是很讓人擔心的事。 但是如果將這種約定變成書面的形式,並簽字畫押的話,一旦日本男人違約就可以申請民事訴訟,得到確定判決的話就可以每月從他的工資中扣除撫養費。 但是這個過程要花費的時間相當長。
有什麼更好的方法嗎? 有。只要去公證機關將雙方約定內容進行公證,取得公證書即可。一旦遇到逾期不付撫養費等問題,只要拿著公證書交給地方法院,不用等待判決就可以從對方的工資中扣除費用。 東京都文京公證處的公證人泉川健一氏說,現在來公證的人很多,甚至連關於“離婚丈夫與孩子的見面次數、方式”等內容的公證都有。 應該說,就執行力、約束力而言,公證書是最強的。
在日本全國共有約3000所公證處。隨著在日華人女性的權利意識加強,公證制度也越來越受到重視。尤其是牽涉到財產問題,若有一份公證書在手會覺得安心許多。
公證書所需的費用依據證書所涉及的金額而定。如果是有關孩子撫養費問題(撫養期間10年)的公證書,費用約2萬左右。對遺囑公證書來說,如果是留給妻子3000萬,2個孩子每人1000萬的遺囑公證書的話,則需要7萬日元左右。 另外,公證書依法會留在公證人處保管,公證人也不再另收費用。
1.離婚協議書應經戶政事務所登記是依民法第1050條之要式性規定,舊民法曾規定離婚應該公證,但現行民法則未要求強制公證,但應經登記,以產生公示的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公證的意義在於取得公證書的證明力與執行力(若有金錢約定),僅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書仍未生效,而應送戶政機關登記,二者意義完全不同,不可混為一談。
2.未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在戶政事務所登記後,事後一方反悔不履行時,如不給付生活費或扶養費金額時,只能提起訴訟,訴訟所依據者以在戶政事務所留底的離婚協議書內容為準,但若戶政事務所留存者是已經過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則本身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可為執行名義,不需再經過訴訟即可以強制執行,離婚登記生效後男女雙方有另行約定而經公證者,就金錢給付部分符合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強制執行法第四條之規定者亦可強制執行,不必再經過訴訟。
3.最重要的是,萬一有人不按照未公證之離婚協議書(登記的那份)內容履行時,只要一提告,也是沒那麼快解決,戶政機關留存之未經公證兩願離婚協議書並非執行名義,只有終局確定判決才是執行名義,故要能勝訴判決確定才行,不用再提訴訟?如何取得執行名義?公證人錯了嗎?難道公證人真的錯了嗎?
4.再提訴訟曠日費時是真的,但離婚協議書有金錢給付的沒經公證就是要提訴訟,經公證的就是不用訴訟,因為有執行名義,舊識這麼簡單嘛!
5.宣導正確法律觀念是法律人的職責,我們責無旁貸,傑西您就別再說了!
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書內容,怎麼辦?
林契名律師 著
分類:婚姻http://tw.myblog.yahoo.com/jw!7ahp4TyRGB7ii0ctoP4O9dA-/article?mid=1
2007/04/21 08:50
如果離婚當時,雙方已有針對小孩日後扶養費的問題,作出協議,一方願意給付他方每月多少子女 扶養費等等協議,那事後一方反悔,不願意履行協議書之內容的話,因為離婚協議書既然是在雙方自由意識下所簽立,協議書當事人雙方就必須受協議書內容之拘束。因此現在對方若不履行協議書內容給付小孩生活費,那麼享有請求權之ㄧ方可以以對方債務不履行為由,提出離婚協議書為證向法院提起請求對方履行契約之訴訟或請求法院向對方發民事支付命令。
之後,在法院判准勝訴或取得民事支付命令,享有請求權之ㄧ方即可以此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以獲取扶養費之債權清償。
另外,應注意的是,記得在協議書上註明,「如果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這樣一來,債務人如果要享有分期付款的利益時,比較不敢任意不給付,而且,對於請求之ㄧ方而言,債務人一期不付,可以請求全部債權金額,也不用分多次來請求,以節省勞力時間。
莫非傑西也是版主法律顧問?再談離婚協議書之訴訟問題
對方若不履行協議書內容給付小孩生活費或前配偶贍養費,那麼享有請求權之ㄧ方可以以對方債務不履行為由,提出離婚協議書(未經公證得強制執行者)為證向法院提起請求對方履行契約之訴訟或請求法院向對方發民事支付命令。民事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訴法第508條以下之規定,債務人若未於法定期間20日內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即取得執行名義。惟若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則視為起訴,以有請求權之ㄧ方為原告,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為被告,進入訴訟程序解決雙方爭議,而若此種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超過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91.02.08起),可以上訴至第三審,沒有三審確定勝訴前,即沒有取得執行名義,沒有所謂執行的可能。
版主法律顧問團團長
沈大律師
台大法學士
台大法學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考試及格
樓上的潔西小姐
你跟更樓上律師團之間的衝突與歧見
在於你忽略的協議書中有否金錢約定這檔事
是MONEY.....OK?
引述他的話....
離婚協議書公證的意義在於取得公證書的證明力與執行力(若有金錢約定), 若戶政事務所留存者是已經過公證之離婚協議書,則本身依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可為執行名義,不需再經過訴訟即可以強制執行....
我不了解你所謂的無須再浪費錢公證,這是事實,這一定要澄清是什麼意思,你真的了解法律嗎?還是在誤導我們這些急需可靠資訊的失婚少婦,而且你所謂的浪費,是多少錢啊!(我當初辦離婚公證也沒花幾多錢)
若是離婚協議書中沒有金錢約定,當然是你所謂的多花錢
問題時 等到對方耍白爛不付錢時
你拿沒公證的協議書去打官司 要搞到何時啊?
等到一家子沒錢繼續纏訟官司再相約去燒炭嗎??
要我 在不確定那個死鬼會不會遵守這份協議書定期給我錢下 當然要公證囉
我不知道你是不是這個版主的朋友
如果是 希望不要再說一些會誤導姐妹們的話
除非你可以傳授一些可讓不付錢死鬼直接掏錢出來的方法
最後引述你的話
這部份版主或其他有相同遭遇的姐妹們都可以透過詢問其他家律師事務所,或相關婦女團體的免費法律諮詢都可以得到正確的答案
一個曾辦過離婚協議書公證的失婚路人
另外
跟姐妹們分享一下
什麼相關婦女團體的免費法律諮詢都只是諮詢
跟你去打什麼55885也沒兩樣
等到真的要上法院
你還是得付訴訟費(6-10萬不等)給在這些婦女團體服務的義務律師 也沒有什麼discount
所以啊 姐妹們當自強
如果真的要打官司 該花的錢還是逃不了
契约或协议书上要江意的细节: 万一真的必须分手,元配若太冲动地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很可能会造成终身的遗憾。若是情况特殊,而且婚姻辅导专家也赞成,连父母也不反对时,两个人才可以有“分手”的念头。协议时必须清楚记载有关:1.赡养费或不动产的问题;2.小孩子的归属问题;3.探望小孩的手续问题。谈判这些问题时,应该冷静,针对每一细节,详细讨论。否则若是草率盖章,会带来日后无穷的后患。 http://www.dushu999.com/xdwx/o/ouyangxiulin/csj/0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