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協議書人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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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因婚後個性差異不合,難以百頭偕老,今經雙方慎重考慮同意離婚,嗣後男婚女嫁互不相干,經雙方同意協議離婚條件如下:
一、 雙方於婚姻存續期間中所生育之子一名 (
註:探視權利之執行方式為:在不影響子女正常作息之情況下,男方可帶子女外出。在女方同意的情況下,得留置過夜。一個月內探視總時數不得超過 小時。
二、 男方無償給予女方 元整,並以銀行匯款至女方指定戶頭( 銀行 分行,帳號: )為支付方式。
三、 男方自離婚登記生效日起,應於毎月1日以匯款至女方指定銀行帳戶( 銀行 分行,帳號: )方式,無償提供毎名子女各新台幣 元,作為子女扶養費用,直到子女成年為止。各期付款如有任一期遲付或是未付者,剩餘未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額付清。
四、 為確保前項扶養費能確實獲得支付,男方必須在扶養費未完全支付完畢前,按期繳付以女方為要保人,男方為被保險人之 壽險之保險金(保單號碼: )。如無女方書面同意,男方未按期繳付保險金,視同前項扶養費未獲足夠償付擔保,則前項扶養費剩餘未付款項,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額付清。
五、 前項保險單如自離婚生效日起至子女扶養費支付之最後一期支付日(民國 年 月 日)為止的各期保險金均全數為男方所繳付,則女方應於民國 年 月 日前,無償將該保險單之要保人改回男方。如到期前女方曾代墊任何一期或部分保險金,則男方應支付代墊保險金總額之1.3倍予女方後,女方再將該保險單之要保人改回男方。
六、 雙方於離婚生效後,應立即取回名下各自財產。
七、 雙方於戸政事務所完成離婚之相關登記後,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中以各自名義所發生所有之債權債務關係,概由各人自行負擔。
八、 本協議書所立之所有條款,均經雙方同意後簽立,如有因未約定於以上各條款内之情事発生者、且雙方對解決方法無法經協議取得一致性的共識時、概依中華民國現有之法律以為處理準據。
九、 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名蓋章後,雙方應於前述第二項所訂金額全部完成支付日起算30日之内,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手續,且至公證機關公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延。
十、 本協議書共計壹式參份,除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外,另一份則由雙方持往戶政事務所,據以辦理離婚之登記手續(以下空白)
立協議書人
男方姓名 : 簽章
出生年月日 :
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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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姓名 : 簽章
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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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 證 人
姓 名 :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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