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起訴IP,並以MSN對話紀錄中有提到她自己的BLOG網址來證明該對話主人為IP後,IP將她自己的BLOG關閉了!
為了避免官司旁生枝節,我也"暫時"關上了自己的BLOG!
為了避免被IP相關人等找到我的BLOG,我還關上原來的BLOG,搬家到這裡來!
在第一次開庭時,發現我律師從IP的相簿內印照片出來時,印錯人了,印成IP的妹妹的照片!之後,我發現IP的妹妹也關上了自己的BLOG! 啊!大家幹麻沒事開BLOG,然後還要花心思關上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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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我之前說過的,有很多對的話,是會因為身分不對,而變成錯的話!我的身分,不適合出來譴責他。所以,這封信,應該不會有機會發出去的!只能在這裡寫爽而已!
致親愛的前夫 從你開始"失責"以來,原本一直安逸地躲在你張好的保護大傘下的我,開始努力面對失去大傘,甚至大傘轉成暴風雨的新處境!當我在眾人的幫助下很努力地站起來,而且越站越堅強之後,你已經不只一回這麼告訴我:現在的關係,除了你是媽我是爸,讓他們玩的高興外,我還沒理清楚其他的
你怎樣我不敢說,但是我知道我應該沒你好 嗯,該怎麼說好呢?除了建議你去看看這篇「請不要對我負責」之外,我還是只能"很慘忍"地再跟你說一次: 你好不好,都是你自找的!如果不好,請想想『自作孽,不可活!』這句話
至於我好不好,謝了!我很好。因為,過去那段不好的日子,其實就是『天作孽,猶可活!』。我又沒造孽,幹麻活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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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他與她都沒出庭!原告、原告委託律師以及被告委託律師出庭而已。
而我這一庭,從頭到尾就我跟法官對話了超過40分鐘,被告委託律師只"答辯"了不超過10句就被法官中斷。照我律師的說法,這庭,是他第一次見到這種狀況!不像開庭,倒像是法官在對我進行心理輔導。 法官說了好多好多,在跟她對話的過程中,我還差點淚灑法庭!以下對話是憑印象記錄下來的,或許有些順序錯誤。所以這篇文章會三不五時回來修改或是增加。
法官先從我為何要提起訴訟開始問起,然後勸我撤回告訴:
妳跟妳丈夫已經離婚了嗎?那麼,妳有女兒要照顧,為什麼還要花時間打這場官司?因為你沒有抓姦在床,用這個MSN的對話紀錄,以及他們社團教練的聲明書來證明他們有單獨過夜的情況,尤其是教練不願意出庭,只出具這樣的聲明書,站在法律的觀點上,這樣的書面證據是不能被認定的。其實要用MSN紀錄說被告的行為違反公序良俗,證據力實在薄弱。
人生的事情本來就是有好有壞,當我們遇到好事的時候,不要得意;遇到壞事的時候,也不要難過。其實,我們真的不能阻止蒼蠅來繞著水蜜桃轉。外面的誘惑那麼多,妳只能顧好妳丈夫,讓他沒機會遇到蒼蠅(我反駁說:那我總可以噴殺蟲劑吧?)。要是法律容許的話,妳也要想想,會不會殺蟲劑導致水蜜桃中毒無法食用,兩敗俱傷。再者,妳這樣放不下,將來如何有新的幸福?老實說,看你現在的樣子,走出去,說你生過小孩嫁過人,人家還不見得相信。(這會不會稱讚我稱讚得太過火?
)妳這麼年輕,有大好的機會,恢復單身後,可以找到更幸福的人生,不需要把時間跟心力花在這些過去的傷痛。妳跟妳先生這麼多年的相處下來,一定有好的也有壞的。把壞事忘掉,記住好的部份,妳才能繼續往前走。
你想透過這場訴訟,讓被告出來跟你把事情說清楚,或者是讓被告獲得教訓。可是,妳也看到了,被告就委託律師出庭,他不會出來跟你把話講清楚的,更不會跟妳道歉求妳原諒。至於讓被告得到教訓,妳有想過你的證據力不足,如果結果是敗訴,妳有辦法面對敗訴的結果嗎?
公序良俗的解釋,是要經過相當的斟酌的。門要是開的太大,那我們以後就很容易動輒得咎。我要是跟我已婚的男同事說句:「你今天好帥喔!」可能就要被告妨礙家庭;門要是開得太小,那也很糟糕。隨便做什麼事情,都會變成「只要我喜歡,沒什麼不可以!」
你要想想,法庭上的兩造之間是場攻防戰。現在只有妳提出攻勢,被告都還沒開始有動作。到時候,他為了保護自己,那個攻勢會是排山倒海而來的。與其把你的心思跟時間花在這上面,為什麼不考慮就此罷手,將時間跟心力全部花在你自己跟你孩子身上? (被告委託的律師因為鼻子過敏,一直在擤鼻涕。這時,她跟法官申請離席去擤鼻涕!)
妳知道嗎,妳提出來的最主要的證據是那個MSN紀錄。其實,我真的很擔心妳。 (我反問:您是指我可能會被反告妨害秘密罪嗎?法官笑而不答。) 妳有沒有想過,現在不罷手,會不會後面又扯出更多場官司。然後,妳會一直走不出來,一直要跟被告那些不當行為糾纏下去。 (關於這點,我律師建議我不用太擔心。因為現在被告的答辯策略是一概否認。她否認我所提供的MSN紀錄對話者不是她,更否認她跟前夫除了社團活動之外有接觸!所以,她無法告我妨礙秘密。要告我妨礙秘密,就要先承認那是她的對話紀錄!)
我們人生在世,沒有辦法確保我們會遇到什麼樣的人。從你剛剛提到說,教練證明他們兩個共處一室過夜的那次,是你開車載他們兩去搭火車上路的。而被告在下車的時候,竟然對你連句謝謝都沒有。那就很明白了嘛!她就是個沒有教養的好人。說她好人,那是因為她沒有作姦犯科。可是她的行為,會造成對其他人的傷害,那是她沒有教養。我們只能做到離這種沒教養的人遠一點,還有把我們自己的孩子教好,別讓孩子沒教養!跟這種沒教養的人,沒有什麼好計較的。(被告律師早已回座,所以這整段話,她都有聽到。真希望被告律師回去以後,可以將這段轉述給"沒教養的好人"被告聽!)
其實,教練真的已經幫你很多忙了。他已經做了所有他能幫的忙,還幫你將他們倆個人逐出社團,讓他們無法再以社團活動當藉口。既然人家不願意出庭,妳要繼續這場官司,就要去拜託人家,勉強人家做他不願意做的事情。這樣,妳願意嗎?
當下,我思緒真的很亂。所以,我律師幫我跟法官說,我需要時間回去再想想。法官反問被告律師意見時,被告律師就開始說被告坦蕩蕩,沒有跟前夫有過任何社團活動以外的接觸....講不到10句吧,法官就直接打斷,回頭說:「那我們就先決定改期開庭。12/10兩造律師都可以出庭嗎?那就定12/10。如果原告還想再傳喚哪位證人出庭,或是要補充什麼證據的,請在11/30前完成。否則,就直接12/10終結辯論。」
就這樣撤回告訴,我會甘願嗎?還是,讓整個訴訟走到完,結果是敗訴,我會比較甘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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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Karen轉了一篇圓神出版新書「我是女王2──那些壞男人教我的事」裏的文章──請不要對我負責。上網去search了一下,找到作者的BLOG:I am Queen。裡頭有好幾篇文章,真的很推喔!超想將這幾篇文章轉給TS的!或者,轉給他的姊姊也不錯!
推薦一:請不要對我負責
這篇文章就是Karen轉給我的文章,因為K說,TS現在的行為,超像這篇文章的裏的男人!節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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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官司有三個角色:原告、被告,以及證人。原告有委託律師當訴訟代理人,所以開庭可以不用出席!
被告,不知道有沒有委託律師當訴訟代理人。但是,就算沒有,他也可以不用出席。按照規定 (訴訟事件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為判決) ,就是有出席的原告律師怎麼說,就怎麼判!
至於證人,通知書上是這麼說的:
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因為,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 民事訴訟法302條:「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
* 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 仍不到場者,得以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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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被Google嚇出一身冷汗出來!在某篇沒有限閱的文章裡,我不小心將IP的真名寫了出來。今天下午15:12,Teresa通知我,他將IP真名打進Google搜尋,竟然我那篇文章排在第三名!當場,真的嚇出一身冷汗!除了馬上關閉BLOG,也緊急拜託Teresa幫忙要求Google移除我的網頁!
從11/15 15:30,Teresa幫我提出申請以後,一直到現在都還沒移除,真的是如坐針氈!
天啊!我真的該考慮關閉這個BLOG了嗎?無論如何,為了避免官司節外生枝,在開庭之前,就先關閉這個BLOG再說了。
後記:該死的Google,拒絕移除我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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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標題不是要說我因心寬而體胖,復胖兩公斤的事情啦!上個星期,終於去買那本「婚外情的公式」來看!這兩三天以來,猛K那本書,感觸多到應該要分好幾篇才寫得完整吧!好!拉回本文!這篇日記要談的重點是,我這幾天的自立自強事蹟!
11/8他熊熊跑來過夜,所做所為讓我有種他拿這裡當自助洗衣店的感覺。我開口問他,11/9晚上是否也要過來,他說No。再問:週末我公司的家庭日活動,他是否要參加?他回答:「不!」其實,當下我很火!火的不是他不去,而是火他不主動告知!ㄍㄧㄥ啥?不會主動講喔?前面還一直說:「再說!」說個屁啦!沒關係,老娘沒你不會死!天塌下來也會有高個子頂著!就自己一個人帶兩個孩子去參加活動,證明我很行!
去年的家庭日,還有我爸媽跟著照料賴皮小孩,結果我還是在回程的巴士上吐到快死掉!這回說要自己一個人搞定,還是有些挫挫地!11/9當天找了接送兒子的學生~~她要打工;找了保母~~她小孩要準備運動會;找了DT~~她要回婆家!找了我弟~~他當然沒空!到了晚上8點,又接到保母電話通知說,妹妹流鼻水打噴嚏輕微發燒到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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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終於將開庭通知書交給他了!我在這樣的時間點,將開庭通知書寄給他,是不是顯得心機很重?
我在確定他再度不參加我公司的年度活動,我又將要一個人帶兩個稚子去遊樂區後,選擇週六凌晨0:40,,這個確定他已經離開辦公室了且應該要到下週一才會開mail box看到這封信的時間,將通知書用e-mail的方式寄到他公司mail address!
內容,也是再三斟酌過,而且修改了三次以上,才如此定稿:
不管有多難以啟齒,還是得說
針對我對白小姐提告的訴訟,法官決定傳喚你當證人,附件是法院寄給你的開庭通知書,請查收。
抱歉,我放在手上這麼久才給你,是因為我先花了一段時日跟我律師連絡,確認是審理法官指定你當證人出席。也花了更長的一段時間,請律師跟法官斡旋可否取消傳喚你作證,確定無法取消法官的判斷與要求。
如果因此造成你有任何不舒服,很抱歉!
請諒解這不得不。隨便他怎麼想了!終究,我必須將他那段對我而言不堪的過去與現在進行式,徹底做個了斷!
祝我明天玩得開心,月底開庭一切順利!
後記:公司mail server竟然當了!所以,還是等到11/12上班日才從公司mail帳號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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