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起訴IP,並以MSN對話紀錄中有提到她自己的BLOG網址來證明該對話主人為IP後,IP將她自己的BLOG關閉了!
為了避免官司旁生枝節,我也"暫時"關上了自己的BLOG!
為了避免被IP相關人等找到我的BLOG,我還關上原來的BLOG,搬家到這裡來!
在第一次開庭時,發現我律師從IP的相簿內印照片出來時,印錯人了,印成IP的妹妹的照片!之後,我發現IP的妹妹也關上了自己的BLOG!

啊!大家幹麻沒事開BLOG,然後還要花心思關上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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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我之前說過的,有很多對的話,是會因為身分不對,而變成錯的話!我的身分,不適合出來譴責他。所以,這封信,應該不會有機會發出去的!只能在這裡寫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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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他與她都沒出庭!原告、原告委託律師以及被告委託律師出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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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Karen轉了一篇圓神出版新書「我是女王2──那些壞男人教我的事」裏的文章──請不要對我負責。上網去search了一下,找到作者的BLOG:I am Queen。裡頭有好幾篇文章,真的很推喔!
超想將這幾篇文章轉給TS的!或者,轉給他的姊姊也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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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官司有三個角色:原告、被告,以及證人。原告有委託律師當訴訟代理人,所以開庭可以不用出席!
被告,不知道有沒有委託律師當訴訟代理人。但是,就算沒有,他也可以不用出席。按照規定 (訴訟事件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為判決) ,就是有出席的原告律師怎麼說,就怎麼判!
至於證人,通知書上是這麼說的: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因為,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 民事訴訟法302條:「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
* 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 仍不到場者,得以拘提

結論就是,我可以不用出庭、被告也可以不用出庭,只有證人他非出庭不可!
這是什麼法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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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被Google嚇出一身冷汗出來!在某篇沒有限閱的文章裡,我不小心將IP的真名寫了出來。今天下午15:12,Teresa通知我,他將IP真名打進Google搜尋,竟然我那篇文章排在第三名!當場,真的嚇出一身冷汗!除了馬上關閉BLOG,也緊急拜託Teresa幫忙要求Google移除我的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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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v 14 Wed 2007 14:33
  • 密碼文章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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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這個標題不是要說我因心寬而體胖,復胖兩公斤的事情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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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終於將開庭通知書交給他了!我在這樣的時間點,將開庭通知書寄給他,是不是顯得心機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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