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BLOG名稱,自SINA部落時代起算,從原本的『破冰之旅』(以為我跟老公感情出了問題,打算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要努力化解我們之間的冰山),後來改成『置之死地而後』(決定承認我嫁錯人了,決定離婚;真的離婚了,再決定要當名符其實的單親媽媽)。現在在這裡,又改名成『我在,故我思』(因為存在,所以東想西想。把生活中不能以真實身分公諸於世的想法,都寫在這裡)。我自己下的名稱,反映出我心情的轉折。
- Dec 29 Sat 2007 23:11
復合?
- Dec 24 Mon 2007 13:17
讓我看妳有多坦蕩!
在我的民事訴訟案中,我是原告、她是被告、他是訴外關係人。其實,還有個更倒楣的訴外關係人,就是被他們兩拿來當幌子的潛水社團。從我發現他們倆的異常交往、到提起訴訟,進而最後申請撤銷訴訟,他們社長都被"牽連"進來。也因為他們兩的胡搞瞎搞,讓社長對於該社團的營運,有"改變型態"的想法與行動。
想將這篇文章發表在他們的潛水網站上,回覆他們社長的"心情宣言"。但是,一來好像這樣是否有涉及公然侮辱的嫌疑;二來,總覺得這樣似乎又要"干擾"到真正徹底無辜的訴外關係人──潛水社團;更重要的是,只是更突顯出我有多麼的小心眼跟得理不饒人吧?所以,還是留在這裏,自己看著爽就好。
- Dec 21 Fri 2007 23:25
他的衣服
登記離婚後的當天晚上,他也是在將換洗下來的髒衣物丟進洗衣籃前,"笑嘻嘻"地詢問:「請問屋主,衣服還是放這個洗衣籃裡嗎?」後來的那一個月裏,即便經常外宿,他仍舊帶乾淨衣服出門過夜,回來將髒衣服留給我清洗。
- Dec 19 Wed 2007 23:34
Key word
PIXNET BLOG還有個SINA BLOG沒有的功能,就是可以讓板主查閱誰連結我。
今天傍晚發現,有一個人用『TS IP 離婚』這個Key Word,在Google上Search到我的文章──『推薦BLOG:I am Queen』以及『他真的不是什麼好東西』後,Link到我這個BLOG。寫這篇文章前,再增加兩個人透過在Google上用『離婚協議書內容』這個Key Word,Search到我的『我的離婚協議書內容』後,Link到這個BLOG。
- Dec 18 Tue 2007 18:33
因為我不是一座山
之前,Karen轉了那篇『大風無法撼動一座山』的文章勉勵我,別因"別人"的行為,懷疑我自己。然而,我不是一座山,可能連座小丘陵都不是。
- Dec 13 Thu 2007 12:41
我來當小孬孬吧?
- Dec 11 Tue 2007 14:35
我問了!
- Dec 10 Mon 2007 21:47
繼續?就此收手?
第二次開庭,因為「程序」問題,證人白跑一趟了。直接先說結論:我這個官司,從第一次開庭無證人,應該輸定的狀況,因為有關鍵證人願意出庭作證他們兩有共度兩夜,而提升勝算,但勝算仍未過半!
在今天開庭的過程中,法官依然一直在勸我撤回告訴。最關鍵的地方在於,他要求我證明我的婚姻破裂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關係。換成白話文來說,離婚是我跟前夫兩個人都同意才會發生的行為。如果被告沒有跟我前夫勾搭在一起,我不會提出離婚。但是,我前夫何以同意離婚?我必須證明,我的婚姻破滅,我的前夫之所以要跟我離婚,都是因為被告的行為。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法官說:「那你如何提起訴訟?這個訴訟就根本不能成立了嘛!」舉例來說,如果前夫出庭,說他之所以同意離婚,是因為他早就看我不順眼。既然我要離婚,他就順勢同意。那麼,這樣的證詞就會直接推翻我這場訴訟──因為我的婚姻權受損,與被告的行為無關!
再者,這回法官堅持,下次開庭,我前夫跟被告,都務必親自出庭!她有問題要他們兩人親自回答!
於是,我又要陷入是否撤回告訴的長考了!想想,當初提起訴訟,不也是要個答案,想逼他們兩出來跟我對質!更何況,法官只要求他們兩出庭,沒要求我!
我要是真的無法忍受被告的「放屁」,就當個『小孬孬』,躲在公司裡別出庭就好!只是,這樣就苦了那個看到哪兩個爛人就會一肚子火的證人!他得一下子見到兩個爛人耶!
- Dec 06 Thu 2007 15:47
心理測驗:你對於現在的這段感情膩了嗎?
引自:http://tw.myblog.yahoo.com/passionlover-snowygarden/article?mid=646&prev=-1&next=645
題目:你在賓館偷情,並另一半抓個正著,下一步你會怎麼作呢?
選項:
1 下跪求饒用苦肉計
2 乾脆承認了
3 宣稱偷情對象是按摩師
4 比他更兇嗆回去
- Dec 05 Wed 2007 13:34
新居落成誌慶!
這個BLOG的介面,可以讓你在每一篇公開文章留言時,自行決定要公開或是只給我看到!
打個招呼吧!掙扎很久才決定搬來這裏,也是因為捨不得你們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