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BLOG名稱,自SINA部落時代起算,從原本的『破冰之旅』(以為我跟老公感情出了問題,打算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要努力化解我們之間的冰山),後來改成『置之死地而後』(決定承認我嫁錯人了,決定離婚;真的離婚了,再決定要當名符其實的單親媽媽)。現在在這裡,又改名成『我在,故我思』(因為存在,所以東想西想。把生活中不能以真實身分公諸於世的想法,都寫在這裡)。我自己下的名稱,反映出我心情的轉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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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民事訴訟案中,我是原告、她是被告、他是訴外關係人。其實,還有個更倒楣的訴外關係人,就是被他們兩拿來當幌子的潛水社團。從我發現他們倆的異常交往、到提起訴訟,進而最後申請撤銷訴訟,他們社長都被"牽連"進來。也因為他們兩的胡搞瞎搞,讓社長對於該社團的營運,有"改變型態"的想法與行動。

想將這篇文章發表在他們的潛水網站上,回覆他們社長的"心情宣言"。但是,一來好像這樣是否有涉及公然侮辱的嫌疑;二來,總覺得這樣似乎又要"干擾"到真正徹底無辜的訴外關係人──潛水社團;更重要的是,只是更突顯出我有多麼的小心眼跟得理不饒人吧?所以,還是留在這裏,自己看著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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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在"吵"離婚的時候,他的換洗下來的髒衣物都是跟以往一樣,按照我的規矩,內外衣服分開放置在兩個洗衣籃後,跟我們母子三人的衣服一起由我清洗晾乾折好並收在每個人的衣箱子裡。

 

登記離婚後的當天晚上,他也是在將換洗下來的髒衣物丟進洗衣籃前,"笑嘻嘻"地詢問:「請問屋主,衣服還是放這個洗衣籃裡嗎?」後來的那一個月裏,即便經常外宿,他仍舊帶乾淨衣服出門過夜,回來將髒衣服留給我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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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XNET BLOG還有個SINA BLOG沒有的功能,就是可以讓板主查閱誰連結我。

今天傍晚發現,有一個人用『TS IP 離婚』這個Key Word,在Google上Search到我的文章──『推薦BLOG:I am Queen』以及『他真的不是什麼好東西』後,Link到我這個BLOG。寫這篇文章前,再增加兩個人透過在Google上用『離婚協議書內容』這個Key Word,Search到我的『我的離婚協議書內容』後,Link到這個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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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Karen轉了那篇『大風無法撼動一座山』的文章勉勵我,別因"別人"的行為,懷疑我自己。然而,我不是一座山,可能連座小丘陵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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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
所以我對那人提起訴訟

現在覺得那兩人有病,有神經病
再跟神經病講道理,就是我有病

所以,我來當小孬孬,別爭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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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開庭,因為「程序」問題,證人白跑一趟了。直接先說結論:我這個官司,從第一次開庭無證人,應該輸定的狀況,因為有關鍵證人願意出庭作證他們兩有共度兩夜,而提升勝算,但勝算仍未過半!

在今天開庭的過程中,法官依然一直在勸我撤回告訴。最關鍵的地方在於,他要求我證明我的婚姻破裂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關係。換成白話文來說,離婚是我跟前夫兩個人都同意才會發生的行為。如果被告沒有跟我前夫勾搭在一起,我不會提出離婚。但是,我前夫何以同意離婚?我必須證明,我的婚姻破滅,我的前夫之所以要跟我離婚,都是因為被告的行為。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法官說:「那你如何提起訴訟?這個訴訟就根本不能成立了嘛!」舉例來說,如果前夫出庭,說他之所以同意離婚,是因為他早就看我不順眼。既然我要離婚,他就順勢同意。那麼,這樣的證詞就會直接推翻我這場訴訟──因為我的婚姻權受損,與被告的行為無關!

再者,這回法官堅持,下次開庭,我前夫跟被告,都務必親自出庭!她有問題要他們兩人親自回答!

於是,我又要陷入是否撤回告訴的長考了!想想,當初提起訴訟,不也是要個答案,想逼他們兩出來跟我對質!更何況,法官只要求他們兩出庭,沒要求我!
我要是真的無法忍受被告的「放屁」,就當個『小孬孬』,躲在公司裡別出庭就好!只是,這樣就苦了那個看到哪兩個爛人就會一肚子火的證人!他得一下子見到兩個爛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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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http://tw.myblog.yahoo.com/passionlover-snowygarden/article?mid=646&prev=-1&next=645
題目:你在賓館偷情,並另一半抓個正著,下一步你會怎麼作呢?

選項:

1 下跪求饒用苦肉計

2 乾脆承認了

3 宣稱偷情對象是按摩師

4 比他更兇嗆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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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SINA老朋友們,在來到這個新家後,請留下個Message,讓我知道你們有收到我的新家通知信,並且來這新家看我了!OK?

這個BLOG的介面,可以讓你在每一篇公開文章留言時,自行決定要公開或是只給我看到!

打個招呼吧!掙扎很久才決定搬來這裏,也是因為捨不得你們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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