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律師來找我,說法院來函要求提供他們兩社團之地址及代表人。

其實,從一開始,我就一直把這場官司當做是我個人與IP之間的事情。就連周旋在我們倆之間的那個罪魁禍首,我都不想把他牽扯進來了,更何況是他們兩所參加的那個社團!
可是,法官這樣頻頻來函要求提供有關於該社團以及社長的詳細資料,甚至打算將社長當成相關證人,傳喚出庭作證,真的完全超出我原先的預期!
再次跟律師提,請他盡量想辦法,別把社團以及教練扯進這件訴訟中。很快地,得到律師這樣的回答:

我也無意將他們扯入本件訴訟中,但是打官司是講求證據的,不是僅憑當事人之陳述即可,且證人之證詞原則上也要親自到場陳述其所見所聞,而非僅是出具書面聲明即可。不過,法院還是會遵照當事人之意思,決定是否要傳喚證人。但是我還是老話一句,既然要告對方,當然就是要盡量蒐集更多對己之有利證據。

我也知道律師說的是對的!站在為我官司勝訴著想上,他是對的!但是,真的好兩難!要不是他們倆是假借社團活動的名義,製造孤男寡女共處一室過兩夜的事證,讓我以這個事證提起訴訟,這整件事情,真的可以不用扯到社團。
他們兩做的醜事,要我去硬著頭皮求人幫忙制裁他們兩?我真覺得我是在拿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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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一整個星期囉!)沒來這寫生活日記了,算是件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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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v 05 Mon 2007 15:02
  • Cancer

前幾天,因為某些緣故對他有些不爽。K叫我放寬心,說:「TS現在不是你的全部,是部分。」什麼樣的部份呢?她說:「Cancer!以前是好細胞,後來變壞啦!」說的也是!回顧從開始懷疑他與IP的關係以來,整個歷程至今,還真的跟罹患癌症很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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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的定義?在東京愛情故事裏,這樣定義:
愛情沒有先來後到,被愛比較少的那個,就是第三者。
這樣說來,以現在的狀況來看,當"前夫"因兩個孩子的緣故,離開IP的身邊來我這時,我才是"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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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自由時報有一則新聞,標題是:『醫師帶護士出遊 判賠妻15萬』!全文如下:
跟我的狀況一樣,沒有抓姦,沒有通姦證據,就提起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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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週末,我們到南投玩了一趟。這趟旅程,老實說,真的玩得很開心!就連他,終於在相機鏡頭中,也出現了久違的笑容。整趟行程中,他一直很耐心地照料著我們母子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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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在此,自己算算囉!重點是出生年月日,姓名亂打,結果都會一樣。
http://www.sunshinetrip.idv.tw/bogus/luck/950411luck.htm
我自己的部份摘錄如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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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終於可以吃安眠藥好睡些。黑眼圈也消退些、痘痘也消了!倒是體重卻增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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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下午,他臨時說想看孩子。我開了三個條件:
1. 6:30pm左右到家中接兒子:
2. 我需要去精神科掛號拿藥,以及去買新手機。所以,他想把孩子帶走,讓我辦完事以後接女兒出來給他玩,或者要當我的司機,開車載我跟兒子去辦事,辦完吃晚餐,再去接女兒回家,隨他:
3. 9:30pm一定要上床睡覺
他掙扎了半小時後,同意我開的條件了!還對我說:「如果你需要我陪你去辦事,我就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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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五跟K在聊天時,K提到了『沒有被人期待跟需要的感覺』。這個週末,這句話,一直在我腦海裡盤旋。過去那麼多年來,什麼事情都是他一手打理好。他把他自己、把我、把孩子,甚至我娘家跟他自己爸媽姐妹,都照顧得好好的。常跟他撒嬌的一句話就是:「你讓我覺得你不需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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