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我在~起訴撤回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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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在我那篇侵權與否的認定裏說過了,

朋友轉了一篇新聞給我,還加註一句:你命不好,遇到爛法官。

這種民事賠償訴訟,本來就是由法官自由心證。

今天,又來一篇新聞,那位朋友還加註:你真的碰到爛法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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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朋友轉了一篇新聞給我,還加註一句:你命不好,遇到爛法官。

也是啦,當初我在提起民事訴訟時不也說了,這種民事賠償訴訟,本來就是由法官自由心證。想提告,管你有沒有證據都可以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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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Karen轉了那篇『大風無法撼動一座山』的文章勉勵我,別因"別人"的行為,懷疑我自己。然而,我不是一座山,可能連座小丘陵都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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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
所以我對那人提起訴訟

現在覺得那兩人有病,有神經病
再跟神經病講道理,就是我有病

所以,我來當小孬孬,別爭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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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開庭,因為「程序」問題,證人白跑一趟了。直接先說結論:我這個官司,從第一次開庭無證人,應該輸定的狀況,因為有關鍵證人願意出庭作證他們兩有共度兩夜,而提升勝算,但勝算仍未過半!

在今天開庭的過程中,法官依然一直在勸我撤回告訴。最關鍵的地方在於,他要求我證明我的婚姻破裂與被告的行為有因果關係。換成白話文來說,離婚是我跟前夫兩個人都同意才會發生的行為。如果被告沒有跟我前夫勾搭在一起,我不會提出離婚。但是,我前夫何以同意離婚?我必須證明,我的婚姻破滅,我的前夫之所以要跟我離婚,都是因為被告的行為。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法官說:「那你如何提起訴訟?這個訴訟就根本不能成立了嘛!」舉例來說,如果前夫出庭,說他之所以同意離婚,是因為他早就看我不順眼。既然我要離婚,他就順勢同意。那麼,這樣的證詞就會直接推翻我這場訴訟──因為我的婚姻權受損,與被告的行為無關!

再者,這回法官堅持,下次開庭,我前夫跟被告,都務必親自出庭!她有問題要他們兩人親自回答!

於是,我又要陷入是否撤回告訴的長考了!想想,當初提起訴訟,不也是要個答案,想逼他們兩出來跟我對質!更何況,法官只要求他們兩出庭,沒要求我!
我要是真的無法忍受被告的「放屁」,就當個『小孬孬』,躲在公司裡別出庭就好!只是,這樣就苦了那個看到哪兩個爛人就會一肚子火的證人!他得一下子見到兩個爛人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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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他與她都沒出庭!原告、原告委託律師以及被告委託律師出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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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場官司有三個角色:原告、被告,以及證人。原告有委託律師當訴訟代理人,所以開庭可以不用出席!
被告,不知道有沒有委託律師當訴訟代理人。但是,就算沒有,他也可以不用出席。按照規定 (訴訟事件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如不到場,本院得依法命一造辯論為判決) ,就是有出席的原告律師怎麼說,就怎麼判!
至於證人,通知書上是這麼說的: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本院得科以罰鍰,並得拘提之。
因為,法律是這麼規定的:

 

- 民事訴訟法302條:「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
* 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
* 仍不到場者,得以拘提

結論就是,我可以不用出庭、被告也可以不用出庭,只有證人他非出庭不可!
這是什麼法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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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v 14 Wed 2007 14:33
  • 密碼文章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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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終於將開庭通知書交給他了!我在這樣的時間點,將開庭通知書寄給他,是不是顯得心機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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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律師來找我,說法院來函要求提供他們兩社團之地址及代表人。

其實,從一開始,我就一直把這場官司當做是我個人與IP之間的事情。就連周旋在我們倆之間的那個罪魁禍首,我都不想把他牽扯進來了,更何況是他們兩所參加的那個社團!
可是,法官這樣頻頻來函要求提供有關於該社團以及社長的詳細資料,甚至打算將社長當成相關證人,傳喚出庭作證,真的完全超出我原先的預期!
再次跟律師提,請他盡量想辦法,別把社團以及教練扯進這件訴訟中。很快地,得到律師這樣的回答:

我也無意將他們扯入本件訴訟中,但是打官司是講求證據的,不是僅憑當事人之陳述即可,且證人之證詞原則上也要親自到場陳述其所見所聞,而非僅是出具書面聲明即可。不過,法院還是會遵照當事人之意思,決定是否要傳喚證人。但是我還是老話一句,既然要告對方,當然就是要盡量蒐集更多對己之有利證據。

我也知道律師說的是對的!站在為我官司勝訴著想上,他是對的!但是,真的好兩難!要不是他們倆是假借社團活動的名義,製造孤男寡女共處一室過兩夜的事證,讓我以這個事證提起訴訟,這整件事情,真的可以不用扯到社團。
他們兩做的醜事,要我去硬著頭皮求人幫忙制裁他們兩?我真覺得我是在拿石頭砸自己的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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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自由時報有一則新聞,標題是:『醫師帶護士出遊 判賠妻15萬』!全文如下:
跟我的狀況一樣,沒有抓姦,沒有通姦證據,就提起民事精神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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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控告IP民事精神損害賠償,預定要在11月下旬開庭了!我要求賠償金額"高達"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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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我的離婚協議書POST上來,給有需要的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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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要辦離婚,得請上一天假!為什麼公司只給婚假不給離婚假?真是結婚容易離婚難!今天竟然還聽說有人因為離婚登記太麻煩,所以只分居不離婚或是只同居不結婚!

哇勒!那麼,離婚登記要怎麼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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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吧?不用抓姦也可以告外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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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ul 27 Fri 2007 16:18
  • 果然

果然他們兩有連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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